2019年11月22日🧑🦯,華東政法大學英語語言文學教授🙆🏿♀️、科研處處長、法律史博士生導師屈文生教授應沐鸣2娱乐外文沐鸣2翻譯系邀請,為師生們帶來一場題為“法律術語翻譯:尋找兩個法律世界的通約性”的講座。該講座由翻譯系青年教師強曉博士主持🕐。
屈文生教授指出,翻譯一般需要經過兩個步驟:第一是理解原文,第二是構建譯文。對於法律文本的翻譯而言,理解原文是指理解原文背後豐富的法律含義🛬;而構建譯文時則切不可丟失法律信息或違反法律邏輯。屈教授以合同不履行的抗辯中先履行抗辯權、不安抗辯權、同時履行抗辯權等為例,說明了法律術語翻譯需回探法律淵源🚵🏼♀️,找到英語世界中對該術語的通用說法🚣🏿。
在“兩步驟“原則的基礎上,屈教授結合具體實例,非常豐富而又詳細地講解了法律術語翻譯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,主要分為四個部分。第一⏳,一詞多義的中文法律術語的英譯問題。中文法律文本中,有些詞具有多個義項👨🏻🦳,這與一般術語具備的“單名單義性”特征不符。在這種情況下,譯者應根據其語境中的實際含義翻譯成不同的英文術語。第二,一詞多義的英文法律術語的漢譯問題。英文法律文本中也存在多義詞𓀆🧑🏽,同樣要求譯者聯系上下文,根據其實際含義譯成不同的中文術語。第三🔛,容易混淆的中文法律術語的英譯問題。如被告與被告人🐔,起訴與上訴,判決、裁決🤹🏼♀️、裁定與決定↗️,違法與犯罪🧑🤝🧑,逃稅與避稅🥥,無期徒刑與終身監禁等。第四,容易混淆的英文法律術語的漢譯問題🤷♂️。例如Act of God與Force Majeure🏊🏽♀️,Subpoena與Summons🧘🏽♂️🏊🏽♂️,Accomplice與Accessory等🚴♀️,翻譯成漢語時常不做區別,但譯者需了解他們的原意實有差異🚶🏻➡️。
最後,屈文生老師強調了法律翻譯的“以術語譯術語”原則,不能以俗語譯術語✋🏿。要把法律翻譯不僅當作語言服務去做,更要當作法律服務去完成🥵,尋找中英法律術語間的最大通約性,就是譯者在涉外法律服務中所能做的含金量最高的工作🐜。
兩個小時的講座內容詳實,精彩生動,現場氣氛活躍🤷🏿♀️。最後,屈教授還為同學們答疑解惑,回答了關於法律翻譯如何入門👩👩👧、法律淵源非英語國家法律的術語如何英譯等問題🙆🏽,在場師生們受益匪淺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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